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陳書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90,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書旺於民國108年12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2月05日起至民國115年12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1日止累計590,759元正未給付,其中581,193元為本金;9,47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書旺│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78%│││581193││6月02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