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61號原告陸軍馬祖地區支援營代表人 陳竑瑜 訴訟代理人 馮偉雄
李彥璋 劉大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江宇翔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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