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61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蔡委廷
被   告  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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