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573號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黃唯宸
被 告 邱俊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9月28日向原告報名補習課程,系爭課
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39,700元,被告以現金100元及向訴外
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信資融)辦理分期付款
貸款39,600元後支付予原告,而依據原告與遠信資融之約定,原
告於被告未繳款達60天,遠信姿資融將於一週內出示資料於原告
並提出買回要求與應回金額,而被告未依照遠信資融約定之時程
按時繳付分期付款金額計每期3,300元予遠信資融,尚積欠,經
遠信資融出示資料請求原告買回債權於原告,共計39,600元,經
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短期補習班補習
服務契約書、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暨
約定書各乙份為證。被告雖對支付命令異議該項債務尚有糾葛,
然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認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39,6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10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