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82號
原 告 簡嘉慶 即進洋企業社
被 告 安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鈞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工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431元,經原告
屢次催討,仍未獲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營業發票及連絡單各
乙份為證,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俱不爭執,惟以目前
無力清償,願分期清償每月給付1,000元等語置辯,然按有無資
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
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且為原告所拒,是被
告上揭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理由。從而,原告本於委任契約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4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即
101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