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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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辦理租約承租人變更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五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辦理租約承租人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壹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