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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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丙○○○右二人共同林慶雲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裕文
楊靖儀 被告己○○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庚○○被告乙○○被告辛○○被告戊○○被告丁○○右五人共同林慶雲律師選任辯護人陳裕文
楊靖儀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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