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瑋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781號、102年度罰執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家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家瑋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二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⒈、⒉宣告刑欄應分別補充更正為「罰金新臺幣八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罰金新臺幣六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仟元折算壹日」外,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