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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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于絨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公共危險案件」應更正為「因詐欺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因公共危險案件」應為「因詐欺案件」之誤寫,爰將案由欄更正為「因詐欺案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