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他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他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他字第71號聲請人 陳永隆 代理人 陳世杰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業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清算費用額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聲請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消債救字第18號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該清算事件經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結,並經本院99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為不免責裁定確定,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聲請費用。
三、再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2項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因聲請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費用為聲請清算費用(含聲請費用1000元及郵務送達費用),本件實支之郵務送達費為新台幣(下同)2,720元(計算式:80次×34元=2,720元),所需郵務費用2,720元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1,000元,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1,720元。故本件應徵收之清算費用額為2,720元(計算式:清算費用:1000元;逾聲請費之郵務費用1,720元;共計:1,000元+1,720元=2,720元)。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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