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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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志穎 管理人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9號裁定於民國106年1月23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僅有位於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5分之1)變價,經管理人進行四次變價程序,第四次拍賣底價新台幣54,880元已遠低於公告現值,仍無法拍定,顯見該土地因持份比例小且不點交,變價困難,顯無續行拍賣實益,徒然增加管理人報酬,爰停止變賣。另本院於106年6月8日函所提及之債務人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與元大商業銀行之存摺帳戶,經本院通知債務人與配偶到院分開調查後,比對兩人說法,堪認元大商業銀行帳戶為債務人陸籍配偶所使用,帳戶金額非為債務人收入,附此敘明。另經本院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聲請人並無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