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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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0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陳柏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鄭吉 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相對人 張鄭吉前 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398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在案,爰依法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二、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9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該案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12月間撤回訴訟,其後該案卷宗業已銷毀(銷毀文號:105院欽資審0000000000),此有該案件之電腦列印辦案進行簿、本院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該案卷宗既已依法銷毀,則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慶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