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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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家聲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聲字第18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0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黎永和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106年度司繼字第309號拋棄繼承事件經本院受理在案,為維債權,須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爰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信用卡申請書、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附卷為憑,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嚴小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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