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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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635號原告 陳日芳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 陳阿運 被告 徐阿琳 (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陳阿運、徐阿琳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106年9月27日前補正被告陳阿運最新戶籍謄本:
其如死亡,應一併提出除戶謄本、全戶戶籍之手抄本、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