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花交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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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花交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花交簡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宗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林宗憲於民國105年2月17日上午11時許,在位於花蓮縣吉安鄉大三橋附近之涼亭內,飲用數量不詳之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藥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濃度退卻,即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花蓮縣○○鄉○○路○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2時40分許,途經前揭路段63號前時,因有車身搖晃等可合理懷疑有酒後騎車之情,遭警施予攔檢盤查,並於發現其身上散發濃厚酒氣後,於同日下午2時48分許對其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5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宗憲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頁至第4頁及偵卷第9頁至第10頁),且被告飲酒後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時,其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0.65毫克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安派出所偵查報告書、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酒後駕車執法民眾權益告知表、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花蓮縣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列印畫面、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列印畫面及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警卷第1頁、第7頁至第12頁及偵卷第1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已得由前揭補強證據予以確認,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顧酒醉騎車對一般用路人所造成之潛在性危險,僅為一時便利,於飲酒後呼氣中之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65毫克之際,仍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按當人飲酒後,若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器測得之濃度達到每公升0.5毫克時,應有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將影響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此有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可參,而上情亦得與被告被警查獲前已有車身搖擺之情相互佐證,是被告之本案犯行已得推定對不特定多數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惹起抽象危險;又佐以被告前於104年間曾因違背安全駕駛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桃交簡字第1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徒刑易服社會勞動426小時尚未執行完畢(履行期間自104年10月26日至105年4月25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可參,然被告於歷經前揭之刑事訴追、審判及執行程序之教訓後,竟不知悔改,並體認國家欲藉禁止酒後騎車刑罰規範,控制醉態駕駛行為對一般用路人之個人法益肇致潛在性風險及防止國家醫療、社會資源無端耗費之刑事政策,誠不足取,且觀諸被告於警詢時尚供稱:伊認為伊認為伊酒後騎車對操控及判斷能力上不會受影響等語(見警卷第4頁),顯見被告之遵法意願欠佳,自我行為約束能力不足,應有一定程度之再犯風險;併審酌被告坦承犯行無訛,犯後態度尚可,特別預防之需求略減、於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0.65毫克之情狀下,騎乘前揭普通重型機車約8分鐘許之義務違反程度(見警卷第4頁)、駕駛行為未實際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損害之實害結果、未婚、無業之生活狀況、勉持之家庭經濟情況、具高職畢業或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2頁及本院卷第3頁)、因心情不好始違反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見偵卷第10頁)等一切情狀,在行為責任之幅度內,考量刑罰目的、刑事政策、犯後悔悟與否等量刑因子,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廖晉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吳琬婷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