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彭祥恩 送達代收人 劉士昇 律師被告 胡振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