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霖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信霖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0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陳信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3次)│├────────┼───────────┼───────────┼───────────┤│犯罪日期│102年5月18日│102年5月8日│102年5月8日(2次)│││││102年5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16407│102年度偵字第14840、│102年度偵字第14840、│││號│14991、26169號│14991、2616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緝字第77號│103年度訴緝字│103年度訴緝字││實│││第74、76號│第74、76號││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14日│103年4月9日│103年4月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緝字第77號│103年度訴緝字第74、76│103年度訴緝字第74、76││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4月14日│103年5月8日│103年5月8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編號1至5,前經本院103││││備註│年度聲字第308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4│5│6│├────────┼───────────┼───────────┼───────────┤│罪名│搶奪│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31日│103年3月3日│103年3月11日│││103年3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723、│103年度偵字第8723、│103年度偵字第1171號│││8953號、103年度偵緝字│8953號、103年度偵緝字││││第387號│第387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3、774│103年度訴字第623、774│103年度訴字第1119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9日│103年5月29日│103年7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623、774│103年度訴字第623、774│103年度訴字第1119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6月30日│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30日││││││(協商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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