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423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壹顆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第3行補充「取得第二級毒品MDMA1顆,預備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經警於同日17時40分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與中山二路路口處查獲,並扣得其持有之MDMA1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持有毒品之數量尚微,且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係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月5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