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本院97年1月14日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7年1月22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2月13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6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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