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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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建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4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建志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9、12、15至17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又犯如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105年11月24日受刑人曾建志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又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須「同時」均再與他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以此為基礎,則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始可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準此,裁判確定後,數罪宣告刑已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自不得將其中部分宣告刑抽離與受刑人其他所犯各罪宣告刑聲請定執行刑,或僅將部分宣告刑抽離聲請互相定執行刑,否則即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1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0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6號、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另按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60號、101年度台非字第27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附表編號1至6、8至9、12、15至17所示之罪: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1165號判決有罪,於104年10月5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附表編號2至6、8至9、12、15至17所示之罪,亦分別經本院以104年度朴簡字第349號(附表編號2)、104年度嘉簡字第1166號(附表編號3)、104年度嘉簡字第1414號(附表編號4)、104年度易字第982號(附表編號5至6)、104年度訴字第756號(附表編號8至9)、105年度嘉簡字第289號(附表編號12)及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附表編號15至17)判決有罪確定,所判處之罪刑均詳如附表所載,且附表編號1至6、編號8至9、編號15、17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6月、6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附表編號8至9、12、15、17之各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至6、16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不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又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35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有該判決書及上揭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且受刑人犯罪日期均為104年10月20日,皆在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刑確定日後,即無從與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而,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各罪,判決確定日均為105年10月25日,另可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得依同上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故而,本院亦為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4之罪雖得為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3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不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附表編號7、10至11所示之罪:附表編號7、10至1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7、10至11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上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而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犯罪日期為104年9月25日,雖在本件首先判刑確定日即104年10月5日之前,但因該罪與犯罪日期在104年10月5日後之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是依上揭說明,上述3罪並不合於「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須同時得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此部分聲請核屬無據,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104年06月26日凌晨1時│104年06月04日凌晨0時││犯罪日期│104年07月26日│40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25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25號│字第1036號│字第99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65│104年度朴簡字第349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66││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9月08日│104年09月30日│104年10月0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165│104年度朴簡字第349│104年度嘉簡字第1166││判決││號│號│號││├────┼──────────┼──────────┼──────────┤││判決│104年10月05日│104年11月02日│104年10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緝字第72號│緝字第72號│緝字第72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12號│字第212號│字第212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第4306號│第4639號│第4746號│││(編號1至6嘉義地院│(編號1至6嘉義地院│(編號1至6嘉義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月)│2月)│└────────┴──────────┴──────────┴──────────┘┌────────┬──────────┬──────────┬──────────┐│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08月18日│104年10月01日│104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77號│第6678、6721號│第6678、672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414│104年度易字第982號│104年度易字第982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10月30日│104年11月25日│104年11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414│104年度易字第982號│104年度易字第982號││判決││號││││├────┼──────────┼──────────┼──────────┤││判決│104年11月19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緝字第72號│緝字第72號│緝字第72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嘉義地檢105年度執更│││字第212號│字第212號│字第212號│││嘉義地檢104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015號│第86號│第86號│││(編號1至6嘉義地院│(編號1至6嘉義地院│(編號1至6嘉義地院│││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105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2月)│2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09月25日│104年10月01日│104年09月10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161、7147號、104│第7161、7147號、104│第7161、7147號、104││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39、│年度毒偵字第1239、│年度毒偵字第1239、│││1508號│1508號│150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20日│105年01月20日│105年01月2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緝│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緝│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616號│字第617號│字第617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13號│第1214號│第1214號│││(編號7.10.11嘉義地│(編號8.9嘉義地院判│(編號8.9嘉義地院判│││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1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1日│104年10月23日│104年09月30日││││││├────────┼──────────┼──────────┼──────────┤││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4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7161、7147號、104│第7161、7147號、104│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字第220號│││1508號│1508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28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1月20日│105年01月20日│105年0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4年度訴字第756號│105年度嘉簡字第289號││判決││││││├────┼──────────┼──────────┼──────────┤││判決│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01日│105年0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緝│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緝│嘉義地檢105年度執緝│││字第616號│字第616號│字第615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13號│第1213號│第2232號│││(編號7.10.11嘉義地│(編號7.10.11嘉義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20日│104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16號│字第116號│第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5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5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29日│105年09月29日│105年09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5號│105年度訴緝字第35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747號│第4748號│第4749號│││││(編號15.17嘉義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年10月02日│104年10月02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3號│第1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09月29日│105年09月2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105年度易緝字第14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25日│105年10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4750號│第4749號│││││(編號15.17嘉義地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