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39號原告 陳玉好 被告 劉王玉綢
劉得守 劉明昌 劉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且應依同法第116條第1第1規定於書狀記載當事人住所或居所,皆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2月28日及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