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43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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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43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43號聲請人ThomasTien-ChenChang即台灣微軟行動股份有限
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微軟行動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為台灣微軟行動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微軟行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台灣微軟行動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本院聲報而經准予備查在案,經相對人董事會指派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其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簿冊保管人指派書暨譯文、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簿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9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書記官施盈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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