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湖簡字第371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96年5月24日下午4時在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書記官 林可婷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命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
其理由要領,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系爭票據付款地為位
於臺北市○○區○○路4段70號之陽信銀行成功分行,以及
位於臺北市○○區○○路3段48號之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
,有原告提出之支票影本附卷可稽,是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
關係對被告提起訴訟,依上開法律規定,本院即有管轄權。
二、原告主張執有由被告簽發、訴外人元譽實業有限公司背書、
以陽信銀行成功分行以及彰化商業銀行南港分行為付款人、
如附表所示之之支票5張,屆期提示,竟均遭退票,爰依法
訴請被告給付上開票款,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為證;被告則以其乃都都行肯達是有限公司旗下關
係企業南京西路采璒造型名店之負責人,系爭支票雖為其經
訴外人 蔡清池 之助理 洪佩楓 帶往開戶後,支票及印章均置於
蔡清池或洪佩楓處,僅授權蔡清池或洪佩楓簽發其支票支付
采璒美髮店之管理費、租金、貨款等,但本案之系爭支票,
是蔡清池或洪佩楓未經其同意而簽發拿去向原告貼現云云為
抗辯。
三、按支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就支票之取得
,有無正當原因,或有無對價關係,自不負證明之責。又發
票人欄之印文如為真正,即應推定該支票亦屬真正。亦即應
推定該支票係為發票人所作成。本件被告既不爭執系爭支票
發票人欄之印文與自己印章之印文相同,雖其辯稱系爭支票
乃其開戶申請後,支票及印章均置於蔡清池或洪佩楓處,授
權蔡清池或洪佩楓簽發其支票支付管理費、租金、貨款等,
而本案之系爭支票,是蔡清池或洪佩楓未經其同意而擅自簽
發云云,縱非虛罔,被告亦係將代理權授予蔡清池或洪佩楓
,如蔡清池或洪佩楓乘機擅自簽蓋屬實,亦屬被告與蔡清池
或洪佩楓內部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問題,倘被告無法證
明原告取得系爭支票出於惡意或重大過失,究難以此票據外
之事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之原告,被告仍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依支票上文義負發票人之責任,以保障票據之流通與交易
之安全。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
,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
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規
定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261,500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2,870元
(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林可婷
附表:
票面金額:新臺幣/元
┌──┬────┬────┬────┬──┬─────┬─────┐
│編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帳號│票號│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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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00│95.05.31│95.06.01│0020│AC0000000│陽信銀行成│
│││││53-1││功分行│
├──┼────┼────┼────┼──┼─────┼─────┤
│2│42,500│95.06.30│95.06.30│同上│AC0000000│同上│
├──┼────┼────┼────┼──┼─────┼─────┤
│3│70,000│95.07.31│95.07.31│同上│AC0000000│同上│
├──┼────┼────┼────┼──┼─────┼─────┤
│4│58,000│同上│同上│03-3│CM0000000│彰化商業銀│
│││││7605││行南港分行│
│││││-0-0│││
├──┼────┼────┼────┼──┼─────┼─────┤
│5│48,500│95.09.30│95.10.02│同上│CM0000000│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