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1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慶順

張麗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長茂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9月19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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