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5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75號
原告誠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采憶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益光 即向日葵民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係獨資抑或合夥商號,並檢附被告甲○○○○○○○○之營利事業或商號登記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書狀內宜記
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
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
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雖以甲○○○○○○○○為被告,惟未檢附被告甲○○○○○○○○之營利事業或商業登記資料,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及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爰限期命原告補正主文所示文件,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此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沈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