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城小字第1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朝掌
被 告 趙曉韻 即 吳趙曉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
三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三月二十九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黃莉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玖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黃莉君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