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聲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洪江柳
訴訟代理人 陳麗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倪素娥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均以:聲請人為期明瞭鈞院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6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之105年1月28日、2月1日、2月18日及3月
10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及利用保存辦法第7條規定
,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
錄音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具體敘
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
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經查,聲請人僅空言泛稱為明瞭本院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6
號修復漏水等事件之105年1月28日、2月1日、2月18日及3月
10日庭期之開庭內容,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完全未
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有何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
由,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
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