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投小字第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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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79號
原   告  蕭旻哲
法定代理人  蕭武維
訴訟代理人  蕭陳玉珠
被   告  陳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審附民字
第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書記官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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