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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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秋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停珍 、 鍾開榮 、 鍾重義 、 鍾敏雄
、 李依潔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5年3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萬2,940元(計算式:202.941000
=20294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