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陳萬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滿治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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