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繼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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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繼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繼字第112號聲請人 潘金吉
柏震 江柏恩 江思瑤 兼上三人之法定代理人 江威汎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得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其繼承權者,以民法第1138條所列前順序之遺產繼承人為限,如係該條所列後順序之人,或該條所列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因非屬遺產繼承人,其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即非法之所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邱淑慧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7年5月2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依法檢附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書等,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潘金吉為被繼承人邱淑慧之母 邱碧珠 之配偶,與被繼承人為一親等直系姻親關係;聲請人江威汎為被繼承人邱淑慧之妹 邱意涵 之配偶,與被繼承人為二親等旁系姻親關係;聲請人 江柏震 、江思瑤、江柏恩為邱意涵、江威汎之子女,與被繼承人為三親等旁系血親關係,有其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上開聲請人均非法定繼承人,故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繼承人 汪芷伊曾健宥汪佩吟汪庭萱 、邱碧珠、邱意涵及 潘暉龍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部分,則由本院審核後准予備查,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仲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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