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榮庭綠美化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司俊婷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 律師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玖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10萬9,2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1,5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陳怡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