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豪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08年
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3
83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