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台灣大食代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振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翊佑 即鐵掌門食品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6,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5,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宇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