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即被告甲○○犯竊盜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繳納保證金新台幣(下同)5,000元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於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被告業經釋放,嗣被告因該案經本院以99年度基簡字第4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聲請人於執行中對被告之戶籍址即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2樓、居所即臺北縣汐止市○○路○段○○巷○○號送達執行傳票,經合法寄存送達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聲請人遂囑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上開2址執行拘提,均經拘提無著,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收受保證金通知、收據、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9年10月13日士檢清執丁99執助1213字第32714號函及檢附該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已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之地址,為具保人之戶籍址及具保人在收受保證金通知上記載之住址,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收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參,堪認聲請人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於具保人。綜上,堪認被告確已逃匿,依據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王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