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明智 債務人和品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添和
一、債務人應向第三人豐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參佰零參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以上款項准由債權人代位受領,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356,000元│106年6月23日│6││├──┼───────┼────────┼────┼──┤│002│407,000元│106年6月23日│6││├──┼───────┼────────┼────┼──┤│003│573,000元│106年7月10日│6││├──┼───────┼────────┼────┼──┤│004│532,000元│106年7月10日│6││├──┼───────┼────────┼────┼──┤│005│1,170,000元│106年7月25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