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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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9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嘉義縣民雄鄉大士爺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 律師被告丁○○
巷十八訴訟代理人戊○○
巷十八被告甲○○
二號
丙○
七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④第1行關於「被告丙○應將坐落嘉義縣民雄鄉120之3地號,地目建,面積0.」的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120之3地號,地目建,面積0.」。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述判決發生誤載,故應更正如上,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二庭法官甘大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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