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智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智字第1號原告乙○○
丁○○
弄四號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被告 莊大興
9弄2甲○○
三號五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93年10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莊大興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有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可參,前此裁定與此意旨不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二庭法官蔡虔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張振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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