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除字第2544號聲請人 陳維堂 訴訟代理人 陳德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3年8月23日所為之除權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除權判決附表編號5關於股數之記載「壹仟」,應更正為「貳佰柒拾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除權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文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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