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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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乙○○○
甲○○
一、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提出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聲請人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並附具所擬與債權人和解之方案,及提供履行其所擬清償辦法之擔保。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孫淑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凌昇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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