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2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26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中關於無效證券之記載,應增列編號003、004如本件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無不合,予以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226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李茂雄 │合作金庫銀行南京│48,400元│93年12月10日│HI0000000│7││││東路分行│││││├──┼─────────┼────────┼─────────┼───────────┼────────┼────────────┤│002│李茂雄│合作金庫銀行南京│25,000元│93年11月30日│HI0000000│6││││東路分行│││││├──┼─────────┼────────┼─────────┼───────────┼────────┼────────────┤│003│ 龔義賢北市五信大安分社│30,000元│93年11月24日│DT0000000│6│├──┼─────────┼────────┼─────────┼───────────┼────────┼────────────┤│004│龔義賢│北市五信大安分社│30,000元│93年12月19日│DT0000000│7│└──┴─────────┴────────┴─────────┴───────────┴────────┴────────────┘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