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51號原告 唐名亨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市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張子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柒仟捌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