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929號原告 許皓程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景舜 被告金門縣籃球協會法定代理人 蔡春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1/2,應徵收其餘1/2之第一審裁判費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書記官鍾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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