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0000-000000原告0000-000000之父原告0000-000000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被告 林煜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52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