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秦嘉盛 被告 賴映如 女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交易字第2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之判決,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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