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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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7號原告 蘇良英 訴訟代理人 蘇吳梅 被告 洪冠緯
洪 謝梅 即弈峙企業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捌」,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零捌拾捌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