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珮瑄具保人曾靖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靖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曾靖文因受刑人陳珮瑄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各1紙附卷可稽。嗣受刑人上揭案件經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判決判處罪刑,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移付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此有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7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62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經聲請人函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6月26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聲請人依法拘提受刑人無著,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