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七號
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羅翠慧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元曜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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