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竊盜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建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姵妤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竊盜│搶奪│├───────┼───────────┼───────────┼───────────┤│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刑法第306條、第321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1項第2款│326條第2項、第1項│││3款│││├───────┼───────────┼───────────┼───────────┤│犯罪日期│91年12月11日、91年12月│92年5月18日、92年7月│92年5月18日、92年7月│││11日、92年7月23日│13日│13日、92年7月15日、92│││││年7月17日、92年7月18│││││日、92年7月22日、92年│││││7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2年度偵字第3223、│93年度偵字第8596、1025│93年度偵字第8596、1025│││24379號│2號、92年度偵字第1552│2號、92年度偵字第1552││││7號│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93年度訴字第1873號│93年度訴字第1873號││實├───┼───────────┼───────────┼───────────┤│審│判決│93年11月30日│94年01月28日│94年01月28日│││日期││││├───┼───┼───────────┼───────────┼───────────┤│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決├───┼───────────┼───────────┼───────────┤│確│案號│93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93年度訴字第1873號│93年度訴字第1873號││定├───┼───────────┼───────────┼───────────┤│日│確定│94年01月04日│94年03月03日│94年03月03日││期│日期││││├───┴───┼───────────┴───────────┴───────────┤│定應執行刑│編號2、3所列之罪,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87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2、3所列之罪,經本院94年度聲字第13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得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宣告刑│不得減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減刑後之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