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1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1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17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所示竊盜捌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中附表編號壹、貳部分各減為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2「96年4月間某日」更正為「96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24日間某日」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丙○○先後8次竊取他人財物,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上開8罪,犯罪時地不同、所侵害被害人之法益互異,顯係基於個別犯意所為,應分論併罰。本院審酌被告有竊盜等犯罪前科,素行不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竟不知改過,再為本案竊盜犯行,行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乙○○、甲○○及丁○○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而被害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各3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18-21頁及本院卷)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之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2部分,係在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規定,爰依該條例各減其宣告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與其餘不得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與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雖載為96年4月間某日,然此犯罪日期攸關被告得否減刑之權益甚鉅,依事實不明應為有利被告解釋之法理,爰將該次犯罪時間認定係自96年4月1日起至同年月24日止某日,以合於上開罪犯減刑條例得予減刑之規定,一併敘明)。又被告雖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已表明不再追究,已如上述,然本院審酌其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故不宜宣告刑,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唐照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96年度簡字第6148號附表│├──┬────┬───────┬───┬─────┤│編號│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竊取之財物│├──┼────┼───────┼───┼─────┤│1│95年11、│高雄市新興區文│乙○○│①SANAS衣│││12月間某│化路82號1樓之2││服1件(價│││日│2「QUEEN楓之琳││值約新臺幣││││精品店」││3980元)│├──┼────┼───────┼───┼─────┤│2│96年4月│高雄市新興區文│甲○○│①皮夾1個│││1日至同│橫二路167巷20││(價值約新│││年月24日│號「時代精品服││臺幣1800元│││間某日│飾店」││)│├──┼────┼───────┼───┼─────┤│3│96年5月│高雄市新興區文│甲○○│①珍珠項鍊│││間某日│橫二路167巷20││1條(價值││││號「時代精品服││約新臺幣25││││飾店」││00元)││││││②裙子1件││││││(價值約新││││││臺幣1600元││││││)│├──┼────┼───────┼───┼─────┤│4│96年6月│高雄市新興區文│乙○○│①項鍊1條│││間某日│化路82號1樓之││(價值約新││││22「QUEEN楓之││臺幣790元││││琳精品店」││)│├──┼────┼───────┼───┼─────┤│5│96年6月│高雄市新興區文│甲○○│①外套1件│││間某日│橫二路167巷20││(價值約新││││號「時代精品服││臺幣1500元││││飾店」││)││││││②上衣1件││││││(價值約新││││││臺幣890元││││││)│├──┼────┼───────┼───┼─────┤│6│96年6月│高雄市新興區文│丁○○│①項鍊1件│││間某日│化路82號1樓「││②髮夾1件││││心鑽飾品行」│││├──┼────┼───────┼───┼─────┤│7│96年7月│高雄市新興區文│乙○○│①胸花2朵│││間某日│化路82號1樓之││(價值約新││││22「QUEEN楓之││臺幣780元││││琳精品店」││)│├──┼────┼───────┼───┼─────┤│8│96年7月2│高雄市新興區文│丁○○│①銀飾項鍊│││5日20時│化路82號1樓「││1個(價值│││許│心鑽飾品行」││約新臺幣45││││││0元)││││││②髮圈1個││││││(價值約新││││││臺幣870元││││││)││││││③香蕉夾1││││││個(價值約││││││新臺幣1080││││││元)││││││④蝴蝶側夾││││││1個(價值││││││約新臺幣38││││││0元)│└──┴────┴───────┴───┴─────┘